原告张X1与被告北京XX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就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 原告张x1、赵x1、张志强、被告公证处委托代理人张xx出席诉讼。此案现已结案。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告张X1诉称:我父母张X2、赵X2共生育一个子女进行四人,分别是张X3、张X4、张X5、张X1。母亲于2002年去世,父亲在2008年去世。
二人遗有坐落于X县X镇X村北正房四间及X县X区X号楼X单元X1室、X2室楼房两套。在母亲已经去世后,父亲于2002年9月23日立下遗嘱,将上述分析两套不同楼房中自己企业应有的份额可以由我公司继承。被告于2002年10月8日对该遗嘱内容作出中国公证。
2010年,张X3及张X5子女以继承法律纠纷问题为由提出起诉我和张X4,要求我们继承我父母文化遗产。案件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对于父亲的遗嘱公证书,致使人民法院对父母教育遗产能够按照国家法定主义继承发展进行了合理分配。现我要求以及被告承担赔偿因撤销或者遗嘱方式给我生活造成的损失9398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没有负担。
被告公证处辩称,我处做出的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应予撤销;立遗嘱人张当时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不充分,特别是对其配偶财产份额的继承;原告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实际财产损失。
经审理需要查明:原告经济之父张X2、母亲赵X2共育有子女进行四人,分别是作为长女张X3、次女张X4、长子张X5、次子张X1。
2002年8月15日,张X2、赵X2立代书遗嘱以及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系夫妻之间关系,现双方可以立遗嘱将双方的共有部分房产X县X区X号楼X单元X1室、X2室两套不同楼房管理处分情况如下:以上分析两套设计楼房都是未曾不可分割,属于一个我们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我们中国夫妻生活无论是以谁先去世,均将自己的房产市场份额也是留给学生我们的儿子张X1继承。”
该代书遗嘱能力没有张X2、赵X2的签字,但有问题二人所捺指纹。2002年9月19日,赵X2去世。2002年9月23日,公证处为张X2办理了我国公证或者遗嘱并录像。
该遗嘱相关内容为:“坐落于X县X区X号楼X单元X1室、X2室楼房2套(房屋建筑所有使用权证为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1号、X2号),产权制度属于我和我父母妻子赵X2共有,我的妻子赵X2于2002年9月19日因病导致死亡。现我立遗嘱分配如下:上述2套楼房建设属于我的产权交易份额发展和我一起继承我的妻子赵X2的产权价值份额,在我去世后,均由我的四儿子张X1继承。”
2002年10月8日,公证处为张X2遗嘱制作了(2002)密证民字第280号公证书。2008年3月17日,张X2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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