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期,傅某1提交证据三份,证据一:2021年1月10日打印的傅某1的银行流水,用以证实傅某1给朱某垫付过医药用度;证据二:朱某的病历,用以证实朱某摔伤后生活上需要人赐顾帮衬照顾护士;证据三:傅某1的病历,用以证实傅某1当初经济艰苦,根据法律规定宰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付某不认可上述证据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傅某2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实目标。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经查,傅某1称,其自父亲付某31996年殒命后,即与朱某配合生存,致朱某殒命;付某3与朱某生前均有退休金支出,但不代表经济上不需要子女帮扶。
除此以外,傅某1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究竟均无贰言。各方当事人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究竟均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觉得:本案的争议核心为一审法院对被继承人朱某所留取款调配的处理是否妥当。
傅某1上诉称其与被继承人朱某配合生存且赐顾帮衬为由主意多分遗产,而付某未尽到养活责任不该分得遗产。关于此节,本院阐发以下:依据法律规定,统一次第继承人承继遗产的份额,普遍应该均等。
对生存有非凡艰苦的不足劳动才能的继承人,调配遗产时,应该予以赐顾帮衬。对被继承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或许与被继承人配合生存的继承人,调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本院觉得,继承人承继时,不分或许少分遗产系对其承继权力的褫夺或者限制,必须依法满足较高的条件,法院认定也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而纵观本案在案证据和各方陈述,被继承人朱某有收入来源,即使傅某1日常对被继承人朱某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照顾,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且傅某1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付某存在着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情形。
综合上述原因,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各方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生活需求及开支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付某、傅某2、傅某1按照法定继承对朱某存款进行平均分割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在此亦应指出,子女从怙恃处取得恩惠膏泽与培育,而子女对怙恃举行养活是应尽的责任,而非以是不是可获得物质上的报答为前提。
是以子女对怙恃的体贴与照顾均应源自子女发自内心的孝道,而为此付出的多少均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之中,无法准确地加以评估。希望本案各子女之间在本案作出处理后,相互体谅对方,共同妥善处理好伺候的家务矛盾。
综上所述,傅某1的上诉要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采纳;一审讯断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由傅某1担负(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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