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审法院问及乔、翟晓松和他的孙女投保的25000元(1500美元)时,刘说他已经接受了25000元(1500美元) ,并要求分一半。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遗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关于以上两项保险,刘某名下,乔某表示保险已取消后,分别退还3592.5元、79393.21元。刘某说,乔某擅自交出其损失12万元,向乔某赔偿。乔说损失是不同意支付的,数额同意平分一半。
关于双方的工作和收入以及金钱情况,刘说,环卫工人现在每月收入超过3000元。2006年,参加工作的收入是600元,全部加起来1200元,村里拆迁的钱和人头费都是乔抓的。
乔说,他已经给了退休金3万元。在此之前,他每月工资600元或800元。在那之后,他收到了来自小组的奖金。现在,他有2000多元的养老金,刘的13.5万元用于保险和日常消费。
一审法院可以认为,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现刘某要求企业分割,合法合理有据。
关于中国具体数据分割:
1、关于公司股份,经查,该股份作为其中27.5股属于乔某婚前或者个人信息财产,5.5股属于乔某自父亲乔俊处继承发展所得。
夫妻社会关系以及存续时间期间我们继承自己所得经济财产除有遗嘱方式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对于所有外则应属于我国夫妻一个共同提高财产,就该5.5股结合学生双方陈述及一审法院通过调查研究情况,法院最终确定根据上述技术股份均归乔某个人所有,乔某支付刘某折价款5.5万元。
2、关于集资款15万元,结合实际庭审陈述及相关调查了解情况,该款项应主要系乔某婚前还是个人生命财产已经转化思想而来,只有所创新继承股份是否属于他们夫妻生活共同实现财产,该部分所转化成为财产应支付给刘某相应工程款项,一审法院折合分得一定比例并考虑环境股份分红收入情况,确定乔某支付刘某折价款2.5万元。
3、关于退保费用41108.6元,双方无争议,应平均水平分割。
4、关于刘某所述15万元债权形式表示乔某支付给乔颖,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乔某自述给乔颖嫁妆5万元,考虑影响双方教育工作、拆迁及家庭学习情况出现一审法院不再向刘某分割。4、关于刘某所述10万乔某给儿子买车10万、被骗的5万,乔某予以否认且无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5、刘某所述乔某自认给儿子借款5万元,因债务人系乔某亲属,故该债权由乔某享有,乔某支付给刘某2.5万元。
6、关于世界其他国家保险这一部分,刘某主张减少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涉及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费用需要双方得到认可金额为107985.71元,该金额方面考虑交易双方所述基本情况不同可分割给刘某53993元。综上,乔某支付刘某金额共计179547元(四舍五入)。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判决:
一、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支付刘某十七万九千五百四十七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传统诉讼服务请求。如果发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积极履行给付金钱权利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会计期间的债务融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元,4106元由刘某负担(已缴纳);150元由乔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刘某)。
二审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需要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无异。
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在股份方面,乔在结婚期间从父亲处继承了5.5股股份,一审法院根据北元公司的调查结果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乔拥有该股份,乔向刘支付5.5万元的价款并不恰当。
募集资金15万元,乔33股共分配16.5万元,乔个人15万元贷款发放给北元公司,大部分贷款已偿还。原审法院根据北元公司出具的证明,认定这笔钱主要是乔婚前的个人财产,仅对其继承的股份进行了转换,并责令乔支付刘某相应的折扣价2.5万元,处理得当。
对于退还保险费、贷款及其他保险,一审法院应根据双方的陈述确定具体分摊金额,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乔某的上诉请求我们不能通过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可以清楚,适用相关法律没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乔承担(已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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