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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继承律师来讲讲翻修后的房子是否有更多继承份额

2023-06-12 07:02:36 238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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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1934年4月6日出生)与1于1959年9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4(1960年4月6日出生)。1967年7月,王某3与1离婚。1970年7月,王某3与夏某2登记结婚,双方均再婚。广州房产继承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一些问题。

  广州房产继承律师来讲讲翻修后的房子是否有更多继承份额

  王某3育有一子王某4、夏某2育有一女夏某(1967年4月3日出生),婚后育有一子王某2(1979年3月17日出生)。1982年10月,王某3与夏某2经法院判决离婚,王某2由夏某2抚养。

  1985年4月,刘谋1与王某3再婚,育有一女刘谋2(1970年2月20日出生)。1988年10月,王某3与刘谋1经法院调解离婚,刘谋2由刘谋1本人抚养。

  王三于2018年5月17日去世。 王的父母在王3岁之前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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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4人(王某3人的长子)与李某2人系夫妻关系,婚后有一子王某1人(1986年11月18日出生)。王在2009年6月12日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王某法定代理人称,王4是首钢公司的临时工,一直与王3同居。李二和王一都是二级智力严重残疾人。

  王从小就失去了工作能力,靠最低生活津贴维持生活。李某(王某1爷爷)部门李某2号和王某1号的法定监护人。王1从出生起就和父母以及王3住在一起。2017年,李搬出了房子,因为他们计划翻新房子。

  王某1法定保险代理人、王某2、夏某均否认刘某2对王某3尽过赡养责任义务。

  各方一致认为,王三有健康、收入、住房,无需赡养,无人照顾自己的生活。

  1995年12月20日,王3(乙方)与首钢总公司(甲方)签订了《首钢公共住房销售合同》 ,同意甲方将争议房屋出售给乙方。2009年8月25日,王3取得了该房产的产权证书(北京市房证石 XXXX 号)。

  王死后,房产由夏天2号和李共同出租,租金由夏天2号。对于财产价值,王某1名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280万元,王某2名法定代表人要求赔偿260万元,各方当事人不要求进行价值评估,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王某2向法院可以提交署名王某3的材料选择一份,载明“我是王某3,现有发展住房建设一套,807号,原为社会福利分房。自长子王某4去世后,多亏小儿王某2给以学生精神进行安抚工作至今,反思老父从小教育对儿愧疚(究),我愿百年目标之后把我的财产安全住房问题全部赠给小儿王某2,以表达我做父亲的弥补”。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1日。

  广州房产继承律师来讲讲翻修后的房子是否有更多继承份额

  广州房产继承律师告诉您,王某1法定代理人不认可该材料的真实性,认为该材料方面不具备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没有充分说明我们继承的内容,而且通过签署一个时间在《有关企业房屋的调解处理意见》之前,不能自己作为我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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