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文仁因房屋进行买卖一案不服〈已撤销〉人民对于法院(1998)南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法律判决,向本院学生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文仁及委托企业代理人王小咪、王凡,被上诉人中国广州金汇置业全面发展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委托人和代理人周年乐、杨光海到庭参加了一个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程序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3月20日,何文仁与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何文仁购买本市天柱山路88弄金汇多层住宅内销商品房A1幢1号3层301室房屋一套,房价为人民币763392元,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何文仁使用。
又约定: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凭广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同时,合同对双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终止合同等均作了约定。该合同于1998年4月6日经南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及登记备案。
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关于车库使用的“合同”,双方对车库的交付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何文仁于1998年3月30日、1998年4月3日交付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房款人民币730000元,1998年7月,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房屋钥匙交付何文仁,由何文仁对此房进行使用、装潢。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后因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出房屋产权证产生纠纷,何文仁遂诉诸原审法院,诉称,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交房,已构成违约,且根据车位使用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已逾期,按约定原房产合同也为无效,故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人民币750000元,加倍赔偿房款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付款日起至付清日止支付利息损失。
何文仁为其诉讼提供了如下证据,1998年3月30日,何文仁与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0297-017-0022)一份。1998年3月30日,双方为车库使用签订的“合同”一份,1998年3月30日,1998年4月3日,由广州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三份;编号为0152906,NO.0152907,有房款定金20000元,房款450000元,房款(支票)280000元,交款人为何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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