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概述】
本案被告韩某1和受害人韩某3是邻居,由于邻里纠纷而产生矛盾。案件发生过程:韩某3在清理房屋边阳沟时,将沟内垃圾堆放在韩某1大坝上。韩1看到这一幕,就用一把外国铲子把垃圾拿回阳沟。韩1和韩3发生了争执。在战斗中,韩1用一把外国铲子殴打韩3的头部,导致他受伤。随后,韩3被送往区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治疗。他在获救后的第二天去世。韩1得知韩3死后潜逃,被逮捕并绳之以法。尸检后,韩某死于严重的颅脑损伤。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韩1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现在他被拘留在拘留中心。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韩1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律师辩护】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说: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受害人韩某3对本案有一定过错,被告韩某1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此外,经律师调查,韩某1的亲属代表韩某3的亲属赔偿了6000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前款规定罪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殊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伤害,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另有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第三款虽然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其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你如实供述你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你可以减轻惩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1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现在他被拘留在一个拘留中心。一审判处被告韩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解释如下:
1.17月23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四川省刑事案件附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2.被告韩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遇此类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网站声明:
本文“故意伤害罪争取死刑复核”可能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