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忠诚义务,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服从义务。工人的忠诚义务来自劳动关系的个人属性。工人应当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规定或协议。
在现行法律中,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职业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中。在公司销售期间,母亲和同一办公室同事的亲属成立了一家类似于公司业务范围的Y公司。上海企业法律师在调查员工的竞争行为时,公司没有如实报告其近亲成立竞争公司的信息。员工违反劳动关系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有理由认定员工不履行忠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有证据。
基本情况:曹是南京策果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员工,曹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职责是销售产品售后备件和客户维护、服务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参观燕京啤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嘉士伯啤酒集团适合南轻包装设备啤酒企业和黄河以北啤酒企业客户,争取备件和改造销售订单。
自2019年7月2日起,曹停止销售,配合公司调查曹以母亲B注册成立与公司竞争的公司。2019年8月6日,曹收到公司处理曹违纪行为的决定,决定以亲属的名义注册公司,以母亲的名义销售企业备件图纸,谋取私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终止曹的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8日,公司向曹某出具离厂手续单,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交接。2019年11月12日,公司向曹某送达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为饮料加工机械、光源制造设备、锻造机械、金属轧制设备、电镀设备生产、企业生产、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备件、技术进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技术除外)、住房租赁、现场租赁、物业租赁。
Y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经营设备、机电产品、五金、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曹的母亲B是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公司一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青岛啤酒采购清单,青岛啤酒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从Y公司采购配件。2019年7月15日,公司工会决定终止曹的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通知劳动者。
2.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曹的名义注册了一家与公司竞争的公司,并以其母亲的名义使用企业备件图纸进行销售,寻求个人利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终止与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曹实际上参与了Y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也不能证明Y公司的图纸是曹提供给Y公司并上传到相关网站;此外,上海企业法律师虽然公司提供了《南京策果机械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和《南京策果机械厂商业秘密处罚条例》,但曹不承认这一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司未能通过民主程序提交上述规章制度,并向曹公布或通知证据。
4.因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与曹的劳动合同终止缺乏事实依据,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支持曹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重点是公司是否应支付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忠诚义务,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离职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报告义务和服从义务。工人的忠诚义务来自劳动关系的个人属性。无论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是否有规定或协议,工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对企业的忠诚义务。
2.在现行法律中,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职业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中。
3.在这种情况下,曹的母亲和办公室同事的亲属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共同成立了一家类似于公司业务范围的Y公司。此外,在公司调查曹的竞业行为时,曹没有如实报告他的近亲成立竞业公司的信息。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和采购清单,Y有实际业务行为,曹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从Y公司购买机械备件。
4.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诚信原则。因此,公司有理由认定曹不履行忠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终止了与曹的劳动合同。
5.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因此终止与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法院支持公司不支付曹的非法终止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曹的赔偿金是法律适用的错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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