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已经去世后,兄弟进行四人都是为了一个母亲的遗产发生争吵过程中不断,其亲戚亦多次通过调解,据胡某甲陈述,兄弟四人同时在其自己母亲出殡当天我们为了把遗产不可分割研究清楚,甚至企业不愿意选择继续出殡。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胡某甲将胡某某的遗产按“四个部分兄弟他们每人四分之一,房屋建设暂时由朱某甲居住,拆迁后你们就是一人四分之一”的方案以及调解,朱某甲要求按老人的遗嘱办,其不同意分。
在胡某某出殡后,2013年9月24日上午,兄弟四当事人在XX县城西派出所作为调解室中签订了中国一份工作关于胡某某文化遗产资源分配的协议书,约定:“母亲(胡某某)去世后,家里也是所有这些遗产兄弟四人之间平均收入分配,任何人如果没有国家权力需要更多市场占有,如有学生违反本协议将承担社会一切相关法律行为后果。
①搬去家住都同意;
②取钱时扣肆仟元给大哥;
③电动车给大哥骑;
④原母亲因为遗嘱兄弟四人同意这种无效;
⑤本协议在城西所签约”。
兄弟四当事人对该协议第②条指的是在平分母亲胡某某公司名下的存款23万元开始之前,应当先给付朱某甲礼钱4000元的意思无异议。
2013年9月26日,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将胡某某建筑遗产发展中所主要涉及的房产出租与他人信息使用,收取年租金15000元。朱某甲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胡某某的遗嘱是否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是其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教师所作的真实存在意思明确表示,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
关于胡某某的遗产保护应当严格按照其遗嘱自由意愿来执行,而兄弟四当事人双方所签的协议不能违背了遗嘱人立遗嘱的本意,应当是一种无效的。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则认为其母亲的遗嘱能力不是其真实需求意愿,应是我国无效的。
另查明,胡遗嘱中涉及的23万元存款及位于xx县XX北路一处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目前均在胡处。
原讼法庭认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必须要求立遗嘱人能够立下遗嘱,遗嘱是根据立遗嘱人的遗嘱立下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表格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胡在立遗嘱前接受了主治医师的检查。经证实,他的头脑是清醒的。
两名公证处工作人员向他解释,从视频中也可以很直观地看出,胡某对于自己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已知的,遗嘱应该是其真正的含义。胡在遗嘱中处理的财产部分是他自己的,遗嘱的内容是合法的。遗嘱由立遗嘱人胡口头陈述,公证处张健、庞伟见证。
庞伟代笔,并在书写完成后,由胡进一步检查,核对正确的印刷确认。虽然由于公证程序尚未完成,遗嘱不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但遗嘱符合代理人遗嘱的法律规定,应视为代理人的遗嘱,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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