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以案说法,浅谈离婚相关法规。
【案例简介】
林女士、李先生本来共有粤宝花园4栋801号房产,两边各占50%的份额。2010年8月,林女士、李先生将该房产发售。2010年10月,李先生经由过程生意的体式格局,获得沐日名城景和园7期5号楼荔达馆2单位1909屋宇(如下简称涉案房产),登记权利人李先生(100%份额)。李先生签定《中国农业银行股分公司个人购房借贷合同》,向农业银行借款115万元用于支付该房款。李先生用自己账号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48万元及每个月的贷款。2014年5月,林女士与李先生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由林女士、李先生双方各占50%。
【法院判决】
关于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判决依据】
法院审理觉得,本案为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对于涉案房产是不是为林女士与李先生的共有财富,首先,两边多年来坚持亲热关系,亦共同购置、销售粤宝花园房产,且于2014年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可知当事两边的生活和经济联系始终异常亲近。其次,李先生自认出售两边共有的粤宝花园房产后,卖房款由其收取,且部份用于支付涉案房产的首期款,而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对卖房款、购房款的分配有所区别,亦无证据证明相关款项属于借款或者赠与,故应认定林女士对购置涉案房产亦有出资。第三,双方结婚之后,按揭款虽然从李先生的账户中支付,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林女士与李先生共有。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三)》第四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有财富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事双方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请求确认其占50%的份额,其实质在于分割共有财产,不应得到支持。最终,对于林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三)》第四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潜藏、转移、变卖、毁损、浪费夫妻配合财富或许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责任的人患庞大疾病需求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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