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案情简介:甲公司、乙公司于2012年3月9日签订《原料及破碎玻璃回收系统设备材料的修旧改造与供货安装合同》。
合同约定了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2015年11月29日工程项目验收完毕,在一年质保期内,乙提出多处维修报告,甲公司直至2020年11月底才维修完毕。
2020年4月27日,乙公司原料楼失火,造成损失152393.86元。截止到2019年11月7日,乙公司陆续支付了12143910元,剩余576090元没有结算支付。
甲公司、乙公司经过对账,没有争议的欠款金额为244962.14元,有争议的扣款项目是2015年3月、4月的水电费19044元。
2014年12月采购风机款4350元,2015年1月代付维修费5380元,火灾损失152393.86元。
法院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质保金426130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我们知道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除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外,双方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证据的保留一定要重视,要做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收集和归纳于甲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使甲方的诉求得到了有利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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