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原告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吉林省华虹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亮、被告东杰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芳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告吉林市华虹电子技术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诉称,原告本是被告方生产企业产品发展所需原料的供货方之一,多年来为被告可以提供铝电解。十几年来的长期服务贸易往来使学生双方的合作学习相互之间依存,更加具有坚定了原告方对被告中国商业信誉的信赖。但自2010年8月16日被告需要通过网络银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至今余款尚未结清。
在此活动期间原告方多次派人到被告方处沟通尾款处理工作事宜,可均未能充分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只因被告的无故拖欠使原告的公司管理没有其他流动负债资金,无法实现购买原材料从而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环境损失。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26518.21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支持其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1、2006年买卖合同四份,其中两份加盖有被告采购部印章,两份盖有被告蓝色公章,这是一个双方企业业务人员往来期间所签的部分通过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发展存在问题多年买卖市场业务管理关系。
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被告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采购部印章,合同上也没有发现被告经办人的签名和日期,因此印章不真实。 原告声称合同已传真给被告,被告已将合同盖章并将原件交给原告,表明合同应由被告保存在何处,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 另外两份合同中,蓝色印章为被告的,与公司印章的形式相同,但被告表示,由于与原告没有签署合同,因此对印章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两份合同的日期为2007年。
技术上可以确定2007年是否形成公章,代理人将咨询当事人后决定是否申请认证。 如果双方确实就每笔交易订立了合同,原告应提供完整合同。 与正常合同不同,上述合同条款为空。 事实上,原来被告已经以订单的形式进行交易,订单金额与合同不匹配。
2、协议书一份,购销企业合同进行一份,证明2008年双方国家一直在通过协商解决如何选择付款,被告可以确认结欠原告货款金额为526518.21元,并表示我们要以中国电视机抵债,但原告不同意,所以他们没有在购销合同上盖章。
被告对该组证据经质证后认为,协议书和购销合同上均无经办人的签字和日期,不符合市场交易行为习惯。对原件上的印章,需与当事人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由被告双方当事人通过确认自己是否需要加盖过该枚印章,原告公司提供此证据主要是为了研究证明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但被告认为此协议无此证明力,这仅是我们一份和解协议。
如果对于原告无法接受该份协议,且被告所加盖印章真实,那么该份协议发展具有中国法律制度约束力,但原告明确学生表示其不接受该份协议书,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即使该份协议书真实,此协议书中的金额也不能工作视为被告方的自认,应由国家其他电子证据来加以印证。
3、一份日期为2010年8月16日的付款证明,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美元,这是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此后一直没有支付。
经过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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