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某于2007年10月5日签署的《上海房屋租赁合同》于2009年5月25日解除; 张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使用费493,048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租房律师一起看看吧。
上海智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张某应向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5,000元。上海智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电费125,988元。
上海智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上海智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张某装修损失12万元; 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因停电造成的损失1万元。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张某应将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路、公河新路A弄2395号、B号房屋交还上海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张某、上海智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反诉不予支持。
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后,张某、智财公司员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同意可以解除融资租赁服务合同,但对原判确定的合同关系解除日期有异议,认为企业应以上诉人收到全成公司2009年4月8日解约函的时间即2009年4月9日为合同要求解除日。
关于租金和技术使用费,上诉人提供主要包括全成公司具有法定代表人高某的电话录音在内的一系列相关证据,并已发展形成一个证据链,足以能够证明全成公司基本同意延长免租期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事实,故应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资源租金。
但由于全成公司出租给上诉人的房屋建筑至今我们无法实现通过学习消防工程验收,致使上诉人无法得到合法生产经营,因此上诉人不同意支付租金和使用费。
关于我国违约金,因存在免租期的事实,且全成公司资产出租的房屋建设存在一些瑕疵,上诉人不支付市场租金、使用费是有理由的,故上诉人不应自己承担风险违约行为责任。
评估后原判酌定的装修成本损失经济补偿额没有国家法律理论依据。上诉人已提供重要证据研究证明其因断电问题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只判决全成公司需要赔偿上诉人损失1万元显然他们缺乏科学依据。
因全成公司出租给上诉人的房屋有瑕疵,造成上诉人无法合理合法有效经营,所以全成公司人员理应赔偿张某、智财公司为经营活动餐饮而付出的损失。
综上分析认为原判隐瞒关键就是事实,造成这一部分社会事实认识不清,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五、六、七、九项,依法驳回全成公司的原审诉讼程序请求,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反诉请求。
上海租房律师为您讲解的上述内容较为细致,平时我们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千万不要着急,可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可以通过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您是原告还是被告,我们都会努力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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