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认为,夫妻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分割,双方同意分割,然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避免后期因共同财产表达不清而引起争议。
【基本情况】
王女士和王先生于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没有孩子。2014年,王先生与父母和其他两兄弟签订了分家协议,内容为某村宅基地北房5处,东房5处,全家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套一居室、四居室、240多万元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选择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一居室和一居室。
后来,王女士与王先生同意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意某村的一居室属于妇女。离婚后,该男子一次性向该女子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王先生的父亲与六名被告私下分割了拆迁资金,侵犯了她的权益,因此她被起诉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资金50多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和王先生于2018年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了拆迁安置的利益和一次性补偿,表明双方无争议。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于2018年1月开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补偿金额明确,王女士作为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知道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它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的分配达成了协议,协议本身也包括拆迁安置的利益,因此应该认为双方已经一次性解决了财产问题。王女士说,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双方根据分离协议获得了部分房屋权利,因此应该认为王女士知道与王先生婚姻财产的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问题。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应当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夫妻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分割,双方同意分割,然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避免后期因共同财产表达不清而引起争议。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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