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1日,大华公司发通知函给精航公司,称因本单位原考虑芷江西路123弄85号另有用途,经协商无果,仍按原租房协议履行,你处共欠本单位租金94,417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希望接此通知后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租金及其他费用付给我方,请予大力协助。2002年12月9日,精航公司的代理人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福根曾给上海长城电子工业公司和大华公司,就双方在履行2001年1月12日《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之事发函,精航公司的代理人在此函中称,双方在履行《厂房租赁合同》时,大华公司擅自违约且出尔反尔,一时通知终止,一时又通知继续履行,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精航公司经济上的损失。
同时要求大华公司在接函后七天内与精航公司委托人联系妥善解决履约纠纷事宜。该函还明确,精航公司已决定于2002年12月30日予以搬迁。2002年12月11日,上海长城电子工业公司又函告精航公司的代理人上海市茂众律师事务所董福根,称由于总公司总体格局调整。
大华公司与精航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想提前终止,为此双方经协商未果,所以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称双方于2002年12月3日的商谈中,精航公司明确表示不予搬迁,故要求精航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所有费用。2002年12月下旬,精航公司搬迁时,由于大华公司的门卫锁门,不同意精航公司搬迁,双方发生争执后曾拨打“110”报警。
2003年1月9日,精航公司搬迁完毕,并将钥匙交给大华公司门卫,该门卫还向精航公司出具了收条。但目前精航公司处仍有一把钥匙未给大华公司。另查明,上海华盛旅游用品厂系大华公司的下属单位。精航公司现经营场地在本市千阳路271弄4号楼。精航公司方的三个证人均当庭作证,证明双方就精航公司搬迁之事协商曾达成口头协议,即大华公司同意减免精航公司的六个月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审理中,精航公司认为,大华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系违约行为,且双方已在2002年11月13日口头达成协议,即大华公司同意免除精航公司六个月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精航公司已于2003年1月9日前完全搬出了原来租用的厂房,故不同意大华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精航公司未提起反诉,也未提交其因大华公司违约而受到损失的证据。
精航公司还称,双方于2002年11月13日达成的大华公司同意减免精航公司六个月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口头协议,大华公司当时是同意的,并同意在两三天内向精航公司提供书面协议,但大华公司后来没有提供书面的协议价格。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法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